澳门“签证”与“出入境”信息

澳门签证信息

发布时间:2016-02-25 22:07:15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

【导语】:来澳旅游人士须具备有效的护照或旅行证件以及签证。除获法定豁免“签证”及“入境许可”之访澳人士,所有访澳旅客均须持有“签证”或“入境许可” 方可进入澳门

来澳旅游人士须具备有效的护照或旅行证件以及签证。

除获法定豁免“签证”及“入境许可”之访澳人士,所有访澳旅客均须持有“签证”或“入境许可” 方可进入澳门。有关获法定豁免“签证”及“入境许可” 之国家及地区人士,请浏览澳门治安警察局相关网页:http://www.fsm.gov.mo/psp/cht/psp_top5_2_1.html

澳门入境签证可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否则即告失效;持有人准予在签证上所註明之期限在澳门逗留。需要签证的旅客,亦可在抵达澳门时办理“入境许可”(即“口岸签证”) 。但某些国家的旅客必须预先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领有效澳门签证方可进入澳门,详情请参阅网页:http://www.fsm.gov.mo/psp/cht/psp_top5_3m.html

“入境许可”(即“口岸签证”)分为个人、家庭和团体三种:

个人:澳门币100元(12岁以下儿童收费为澳门币50元)

家庭护照:澳门币200元。

团体:团体必须由同一旅行经营人组织,并出示集体旅行证明文件,人数最少十人,费用每人澳门币50元。

上述资讯仅供参考,入境手续详情请浏览澳门治安警察局相关网页:http://www.fsm.gov.mo 或联络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查询: (澳门区号) +853-2872 5488,电子邮箱:sminfo@fsm.gov.mo

出入境

澳门海关旅客出入境规定:旅客如未依法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或作出虚假或不完整申报;或进口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之物品,而未领有有关准照,或进出口冒牌或侵犯版权的货物,可被检控,且有关物品将被充公。入境申报所有抵澳人士,如携带之货品属下述任一情况,须以有关报关文件及程序向海关申报:任何作商业用途的货品,且其价值超逾澳门币五千圆;属于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之物品(见第452/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表B);受卫生检疫制度约束之物品;应课消费税品受特别制度约束进出口之货物(如氟化物或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离境申报所有离澳人士,如携带之货品属下述任一情况,须以有关报关文件及向海关申报:任何作商业用途的货品,且其价值超逾澳门币五千圆;属于受预先许可制度约束之物品(见行政长官批示第452/2011号表A)。受特别制度约束进/出口之货物(如氟化物或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