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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曼谷:餐厅内提供喝酒服务时间不能超过21时

发布时间:2022-01-12 11:20:53来源:中国侨网

【导语】:据泰国头条新闻编译报道,当地时间1月9日,曼谷市发布最新公告,公告中指出餐厅内提供喝酒服务的时间不能超过21时。

  据泰国头条新闻编译报道,当地时间1月9日,曼谷市发布最新公告,公告中指出餐厅内提供喝酒服务的时间不能超过21时。

  曼谷市市长阿萨云签署了曼谷市政府关于暂时关闭场所的公告,且表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疫情局势仍十分严重,奥密克戎变种毒株的出现,更加剧了疫情的局势,泰国国内也出现了很多感染奥密克戎毒株的病例。

  因此,为了持续预防病毒,根据2015年《传染病法》第34条第6款和第35条第1款,以及2005年《紧急法令》第9条中的相关规定,经曼谷传染病委员会会议决议,曼谷市的所有经营场所按照曼谷市发布的最新公告来执行,直到公告变更为止,公告中的规定如下:

  1、通过泰国旅游局SHA PLUS级别的卫生标准评估的餐厅或饮料店可以正常营业,店内允许出售酒精饮品,但提供酒精饮品的时间不能超过21:00。

  2、若发现经营场所有不遵守公告中规定的行为,根据2015年《传染病法》第51条处以不超过2万泰铢的罚款,或根据第52条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不超过10万泰铢的罚款,或两者并罚,视具体情况而定。此外,还可能将根据2015年《紧急法令》第18条,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不超过4万泰铢的罚款,或两者并罚。2、类似酒吧、卡拉OK、娱乐场所的经营场所,经营者或负责人需要做好遵守公共卫生措施的准备,并希望以上娱乐场所能调整形式,以餐厅或饮料店的模式经营。且根据相关规定,娱乐场所在开放前需获得曼谷市传染病委员会的许可,检查和评估营业场所、人员的准备情况,在1月15日前获得营业许可,才能开放营业。

  因为是紧急情况,如果疏忽,将会对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当事方不得根据泰国佛历2539《行政程序法》第30条第2款(1)项行使驳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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